基建处建筑材料及设备
进场验收管理办法(拟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筑工程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承担由基建处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或设备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商),其使用或提供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进场验收工作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条 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验收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
第四条 基建处关于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进场验收工作,由承担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负责完成。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提交的建筑材料或设备验收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基建处工程项目组。项目(专业)负责人根据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分类,组织本处室的有关人员,会同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说明书、保修书等,配合验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 对某些需要抽样复试和按规定需要进行二次检测的材料或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所需费用按合同约定或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验收建筑材料或设备时,须填写《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单》(见附件1)。建筑材料或设备验收合格并经各方代表签字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同时不予支付工程款、设备款,并追究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常用建筑材料及设备可分三类(详见附件2——建筑材料及设备分类清单),其中第一类建筑材料及设备,由基建处负责组织验收;第二、三类建筑材料及设备,须有基建处技术管理人员参加验收。本管理办法中未列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参照上述分类方法进行验收。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单
2.建筑材料及设备分类清单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1:
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单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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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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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或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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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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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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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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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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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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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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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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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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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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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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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合格在其后面划 √ 、否则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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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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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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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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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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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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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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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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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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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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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筑材料及设备分类清单
第一类材料:
1.土建:钢材、水泥、粘土砖、陶粒砼砌块、砂、石、灰土、各种混凝土、砂浆等;
2.水暖:各种管材和板材及其配件等;
3.强弱电:各种管材及其配件等。
第二类材料:
1.土建:各种装配式墙体材料、内外墙装饰材料、各种地面装饰材料、各种天棚吊顶以及面层装饰板、各种屋面钢结构构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各种门窗、不锈钢或其它材质制品、各种高级装饰材料等;
2.水暖:不锈钢管及配件、消防用加厚镀锌钢管、低压铜管及配件、球墨铸铁管、双壁波纹管、冲压配件、各种阀门及法兰、卫生洁具、龙头、地漏、沟槽配件、结合器、消声器、静音箱、散热器、风口百叶、保温材料、不锈钢水箱、分水器、各种仪表、消火栓等;
3.强电:各种线材、灯具、开关、插座、穿刺线夹、接地端子箱、桥架;
4.弱电:桥架、弱电线缆、部分弱电设备。
第三类材料或设备:
中央空调主机、锅炉、热交换设备、电梯、水泵、冷却塔、风机盘管、电动二通阀、组合空调器、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母线槽、各种电缆、恒温恒湿机组、人防系统、电热风幕、UPS、EPS、LED等。